第三百六十八章:土地法令[1/2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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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加利福尼亚的中央谷地从开发尹始就处于有计划的开发之中,加利福尼亚中央谷地的农田、果园以及农场排列的非常规整,看上去十分舒服。

加州,乃至整个美利坚东西部都是地广人稀的状态。

就以目前加州已开发的耕地而言,占比还不到境内5%的可耕种面积。

根据加州1851年颁布的《农业用地法令》。

每个选择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,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将免费分配20英亩(121.40亩)~80英亩(303.51亩)不等的农业用地。

具体分配多少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位置的偏远程度而定。

如果是圣弗朗西斯科郊区,或者斯托克顿镇近郊这些地区的土地,每个人最多只能分到20英亩。

如果是正在进行开发的荒地,则根据最高标准以80英亩每人的标准分发。

不过随着加州农业开发程度的提高,中大城市近郊的闲置土地已经非常少了,新移民更大的概率是拿到80英亩未开荒的农业用地。

人均耕地面积高,这就是人少地多的好处。

实际上加州《农业用地法令》的赠地面积在美利坚已经是非常低的标准了。

联邦政府1785年的《土地令》和1787年的《西北令》,规定最小售地面积是640英亩,最大面积不设上限。

哪怕是1854年颁布的《学位法》以及未来1862年颁布的《宅地法》最小售地面积的标准仍旧是40英亩,也要高于加州《土地法》最低20英亩的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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